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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检验的质量管理

来源: 作者:ndt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4-16
摘要:1 全面质量管理 按照质量管理实践的特点,一般将其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1)质量检验阶段(上世纪初至本世纪三十年代) (2)统计质量控制阶段(四十至五十年代) (3)全面质量管理阶段(六十年代初) 全面质量管理内容主要就是三全的管理,三全是指: (1)全面的质量:即
1 全面质量管理

  按照质量管理实践的特点,沧州欧谱一般将其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1)质量检验阶段(上世纪初至本世纪三十年代)

  (2)统计质量控制阶段(四十至五十年代)

  (3)全面质量管理阶段(六十年代初——)

  全面质量管理内容主要就是“三全”的管理,“三全”是指:

  (1)全面的质量:即不限于产品质量,而且包括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等在内的广义质量。

  (2)全过程:即不限于生产过程而且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开发设计、生产设备制造、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质量环节的全过程。

  (3)全员参加:即不限于领导和管理干部而且全体工作人员都参加。

  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

  (1)质量第一,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繁荣。

  (2)用户至上。

  (3)质量是设计制造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

  (4)强调用数据说话。

  (5)突出人的积极因素。

  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

  (1)预防为主

  (2)经济原则

  (3)协作原则

  (4)按照PDCA循环组织活动,这里P指计划、沧州欧谱D指执行、C指检查、A指采取措施。

  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

  (1)标准化工作;

  (2)计量工作;

  (3)质量信息工作;

  (4)质量教育工作;

  (5)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概括地讲:全面质量管理涉及五个方面因素,即通常所称的“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人的因素、设备的因素、材料的因素、方法的因素、环境的因素。

  无损检测的质量管理概括为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产品质量体系的一个环节,如何通过无损检测的实施对产品质量控制起到保证的作用;二是作为一项技术业务工作,如何提高无损检测自身的质量。

  9.2 射线检验人员的管理

  9.2.1 人力资源配备和储备

  9.2.2 人员资格的管理

  9.2.3 人员培训与考核

  9.2.4 人员的技术业绩档案

  a、技术工作简历表

  b、学历、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c、上岗培训考核记录

  d、历年工作考核记录

  e、历年培训和考核记录

  f、技术业绩的资料:事故处理、制定标准、发表论文、研究成果等

  g、检测质量方面的奖惩记录。

  9.3 射线检测设备及器材的管理

  9.3.1 仪器设备材料采购管理

  为了保证采购设备材料的质量要求,应对采购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1、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考察内容:(1)资质;(2)资信;(3)性能;(4)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5)以往供货业绩;(6)价格;(7)服务情况

  2、采购管理

  仪器设备材料采购管理一般程序包括:购置申请;批准;选择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到货验收;入库。

  设备和材料的验收内容包括:

  (1)开箱点数:按说明书和设备清单清点仪器主件和附件,核查所购仪器名称、型号、数量和订单是否一致,是否损坏或有缺陷。对材料应检查生产日期、有效期和质量要求。

  (2)技术性能验收:按合同规定技术条款核查仪器设备主要性能,进行必要的测试、校准、检定。

  (3)技术资料归档:收集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等,及时归档。

  9.3.2 仪器设备档案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基本情况,使用情况、检查情况、维修情况、沧州欧谱故障情况为能得到及时、准确记录。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名称

  (2)制造商名称、型号、编号

  (3)接受和启动日期

  (4)放置地点

  (5)接收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

  (6)使用说明书或其复印件

  (7)检定/校准日期和结果以及下次检定/校准日期

  (8)维护记录和维护计划

  (9)损坏、故障及修理记录。

  9.3.3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1、标识

  设备状态分为三种:合格、准用、停用。标识牌上应标明编号,下次检定或校定日期、检定或校定内容。

  2、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维护

  (1)保管:由设备管理员统一保管、领用需办理借用手续,并做好记录,设备归还时使用人应将设备清理干净,与设备管理员共同对设备状态进行验证办理仪器归还手续。

  (2)使用:操作人员操作前均应检查其校准状态和环境要求(需要时),并作好记录,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开机操作,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一旦当仪器发生故障应按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情况予以记录。

  (3)维修:设备管理员对损坏的设备仪器,及时维修、校准、检定,并制定仪器设备的维护措施。需充电的设备仪器至少每月充电一次,入库时干电池及时取出。无法修复的仪器可申请报废,报批后按规定处理,明确标识、隔离存放或送废品站处理。

  暂不用仪器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在设备上贴停用标志;停用仪器重新使用,应按规定办理手续,经检定合格并贴上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需使用外单位设备仪器时,应对所借(租)用的仪器进行评定,确保仪器设备各性能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9.3.4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

  根据仪器设备情况单位编制检定计划表,新购、停用、重新启用和到期的仪器设备,一律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对无检定规程、标准、相关技术资料或无法溯源到国家标准而需自检的仪器设备,应编写自校规程,若某些仪器设备测量不可能溯源到国家标准应按制定的比对和验证计划进行比对和验证试验,并出具对比和验证试验报告。

  校准、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放入设备档案,所有检验设备在使用时,沧州欧谱必须具有有效的检定(校、核、比对)证书,如发现所使用的设备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该次检测数据有效性做出相应处理。

  射线检测设备一般至少每年检定一次。应制定规程并按照规程进行检定。

  χ射线机的年度检定内容:一般包括焦点测试、曝光曲线校验、最大透照厚度的测定、整机绝缘电阻的测试、电流表、电压表校验等。

  对黑度进行检验时,测量黑度的允许误差一般控制在±0.05。校验周期一般规定每90天至少校验一次,校验黑度计的标准黑度片应有计量部门出具的计量合格证书。

  像质计生产厂家应为经国家计量部门认可的专业生产厂,像质计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书。

  9.3.5 消耗材料的管理

  主要指胶片、显、定影用的化学用品等。采购、进货检验、登记、保管、领用应严格按管理程序进行。

  胶片的进货检验特别注意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后应在恒温恒湿条件下存放,随用随领,不应大量存入暗室,以防变质。

  显、定影的化学药品应确认其有质量合格证明书,确认药品实物与证明书是否相符,使用时,按说明书的规定配置,对使用中的显、定影液应注意检查,当效力下降时应及时补充或更换。

  9.4 射线检测工艺的管理

  9.4.1 工艺规程的制定

  通用工艺规程应根据相关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设备技术条件进行编写。内容应覆盖本单位(制造、安装和检测)产品的检验范围。通用工艺规程应详细、明确、便于操作、检验人员应严格执行工艺规程。

  编制工艺目的是为了保证无损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可靠性,工艺实际上是对检测方法和要求作统一的规定以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检验结果和一致性和可靠性。

  工艺规程是一个法规性的文件,编制人员要对它的正确性负责,执行人员严格执行无权修改。

  工艺规程的编写、审核和批准人员三级签字。工艺规程的编写应为该专业的Ⅲ级人员,同样审核人员应具有该种方法的高级资格的技术人员或责任工程师。批准应由企业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副厂长批准(三级签字)。审批权限应在质量管理文件中明确规定,这样才符合质量管理程序。

  射线检测工艺规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依据的法规标准,透照质量等级,透照母材厚度范围、工件种类,焊接方法和类型等);

  (2)检测人员要求(资格、视力等)

  (3)检测准备要求(检测时机、工件表面状况、钢印标方法等)

  (4)设备器材要求(射线源和能量的要求,胶片牌号和类型、增感屏、像质计、暗盒、铅字等)

  (5)透照方法及相关要求(100%透照或局部透照的要求,焦距选择、一次透照长度、编号方法、像质计和标记的摆放、散射线的屏蔽等)

  (6)曝光参数及曝光曲线(管电压、管电流、曝光时间等)

  (7)暗室处理(洗片方法、胶片处理程序、条件及要求等)

  (8)底片评定(评定条件、验收标准、像质鉴定、级别评定、返修规定)

  (9)记录报告(记录报告内容及要求、资料、档案管理要求等)

  (10)安全管理规定

  (11)其他必要的说明

  9.4.2 检测工艺卡

  工艺卡和工艺规程属于同样性质的工艺文件,工艺卡是工艺规程的“浓缩”,它是针对某一具体产品或产品上的某一部件依据通用工艺规程和图纸的要求所制定的有关透照技术的细节和具体参数,它的编、写、批随时都要进行。因此,在通用工艺规程覆盖范围内的工艺卡可由Ⅱ级人员编写,由Ⅲ 级人员审核,超出工艺规程的工艺卡由Ⅲ级人员编写工艺卡的批准,按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由无损检测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4.4.3 工艺纪律的监督与管理

  工艺文件是无损检测的准则和命令,必须严格执行,应制定详细的工艺纪律,对操作人员进行严格执行工艺纪律的教育外,对现场的工艺纪律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质保体系中制定了工艺纪律监督的要求,设置专门负责工艺纪律监督的人员对工艺纪律进行监督。监督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方法来检查工艺纪律是适宜的。一般采用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由操作人员严格按工艺规程操作,班组长互查,定期或不定期由专职人员抽查,工艺纪律执行结果应纳入工作业绩考核中去实行奖励与处罚。

  9.4.4 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

  随着无损检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出现。这些方法能否在检测中应用成为一种规定工艺方法,应经过工艺评定或鉴定以保证其检测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1)一般性的新技术、新工艺的评定

  由高级资格的技术人员主持,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对新工艺进行实际测量验证,确定新工艺的可靠和正确性。最后写出工艺评定报告,质控负责人认可最后再按工艺评定中验收合格的工艺方法和参数,制定工艺规程,实施检验。

  (2)超常规方法的新技术、新工艺的评定

  由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鉴定,然后经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可。金属硬度计http://www.jinshuyingduji.com一般程序:先进行技术开发,经反复试验验证,在一个或几个工厂企业试用一个较长阶段使新技术成熟以后进行鉴定。然后由国内相关权威部门认可,组织编写案例,包括方法、等级评定标准、验收标准并报有关部门组织对新标准进行评审和批准。

  9.4.5 例外检测专用工艺的制定

  例外检测是指检测工程中受现场具体情况或工件结构的制约,某些检测条件不能满足技术标准或产品设计工艺文件的要求,不能应用规定的检测方法、工艺、工艺参数或工艺措施实施检测,而又没有其它更好的替代方法时,所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质检测工作。例如射线检验:焦距不能满足要求,Ug值大,工作厚度大,黑度不能满足要求,灵敏度低等。对例外检测应制定一套管理程序,包括例外检测申请、方案的制定、专用工艺编制、实施的批准等。此外,进行例外检测应及时告知客户并在检测报告中注明,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制定例外检测方案和工艺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申请例外许可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需要进行例外检测?现场条件是否确实无法满足技术标准或产品设计工艺文件?

  (2)是否一定要用该方法进行检测?有没有其它更好的替代方法?

  (3)例外检测方案是否周密完整?

  (4)例外检测工艺中,是否针对存在的具体情况制订了针对性补偿措施?是否能保证检测质量不降低或使这种降低减少到最低程度?

  射线检测例外许可工艺中的补偿措施:如使用更高等级的胶片、提高底片黑度、采用双胶片技术、采取有效的屏蔽散射线的措施等。

  9.5 射线检测报告、底片及原始记录控制和档案管理

  射线检测报告:应由Ⅱ级或Ⅲ级人员出具,应按有关规定经审核和批准签字,并盖单位印章,在管理文件中应作相应的规定。

  检测报告采用规定的格式,内容完整,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检测报告应逐项填写,字迹清楚,表达明确,用数字表达的检测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计量单位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原始记录的填写保证真实性,透照条件记录必须是实际操作的数据,不得抄录工艺卡上规定的数据。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应具有一致性。

  检测报告、评片记录、原始记录、工艺卡应按有关规定存入档案室,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台账以便查询。

  底片评定后,理顺编号存档。应建台账,以便查找。底片存放一般将底片垂直放于架上,不得平放或堆叠,以防受压变形变质,室内的温度湿度应适宜以防霉变。

  9.6 射线检测环境的管理

  环境包括:透照场地、办公场地、暗室、评片室等。

  透照室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启用前应进行安全剂量测试合格并报卫生环保部门的备案后方可使用。透照室应设置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包括报警装置、工作信号灯、安全联锁装置等。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

  现场χ射线透照时应设定控制区和监督管理区,控制区边界应悬挂“禁止进入放射性工作场所”标牌。

  暗室、评片室在第五章、第六章叙述,在这不再讲述。

  9.7 射线防护的安全管理

  9.7.1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P233)

  9.7.2 放射防护管理责任部门

  凡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根据装置的数量和复杂程度,指定防护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任命专(兼)职防护安全员,其职责如下:

  1、根据有关防护法规与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与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放射防护安全方面的教育和训练。

  3、根据有关防护法规与标准的规定,负责放射源的购买、使用、存放、回收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

  4、定期检查放射安全防护设施,向本单位负责人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提出放射安全评价和改进意见。

  5、划分现场工作区和监督区,监测放射水平,控制放射危害,将必要情况通知操作人员。

  6、对异常情况有责任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由于放射安全方面的原因,有权停止射线装置的运行。

  7、参与和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情况。

  8、接受放射防护监督、检测部门的指导和检查,配合进行防护监测监督。

  9.7.3 射线装置申请许可制度

  1、办理申请许可的单位:

  (1)新从事射线检测工作的单位;

  (2)射线装置转让、调拨的接受单位;

  (3)购置新的射线装置的单位;

  (4)新建、改建或扩建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的单位。

  2、申请开展射线装置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4)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办理申请许可手续,分别送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放射防护机构审核,合格后发放许可证。

  许可登记办证每1-2年进行一次核查。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许可登记内容需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证登记手续。

  9.7.4 放射防护培训

  9.7.5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工作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工作。

  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9.7.6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1、体检

  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体格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就业后必须定期体检。体检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进行。在甲种条件下工作者,每年进行全面医学检查1次(甲种工作条件是一年的照射的有效当量剂量有可能超过15mSv);乙种条件下工作者,每2-3年体检1次(乙种工作条件是一年照射的有效当量剂量很少可能超过5 mSv)。

  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为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和评价处理意见,并保存至脱离放射工作以后20年。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1)正常的呼吸、循环、消化、内分泌、免疫、泌尿生殖系统以及正常的皮肤、粘膜、毛发、物质代谢功能等。

  (2)正常的造血功能。

  (3)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

  (4)正常的视觉、听觉、嗅觉和触觉,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

  (5)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正常。

  (6)尿和精液常规检查正常。

  3、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凡存在以下条件(或情况)之一者,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

  (1)严重的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造血系统、神经和精神系统、泌尿生殖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疾病以及皮肤疾病。

  (2)严重的视力障碍、听力障碍。

  (3)恶性肿瘤,有碍于工作的巨大的、复发性良性肿瘤。

  (4)严重的、有碍于工作的残疾、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

  (5)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6)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疾病(指就业后)或其他职业病等。

  (7)其他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未能控制的细菌性或病毒性感染。

  (8)有吸毒、酗酒或其他恶习而不能改正者。

  (9)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

  (10)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6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

  (11)以前已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12)对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和技术人员,若有不符合健康条件者,应慎重对待他们的去留。

  4、医学随访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每2年对其进行一次医学随访观察:

  (1)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龄20年以上。

  (2)一次或几天内的照射当量剂量在0.1Sv以上。

  (3)一年全身累计照射当量剂量在1.0Sv以上。

  (4)确诊为职业放射病者。

  5、保健津贴

  保健津贴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者,可继续享受津贴但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者可继续享受一个月津贴。

  6、休假

  在国家规定的其它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9.7.6 放射事故管理

  事故按性质分: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和其他事故。

  按类别分: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并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的危害。接受当地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监督及指导。

  对事故中受照人员,可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等方法迅速估算其受照剂量。对一次受照的有效剂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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